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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

时间:2010-09-15来源:西安市第一中学 访问量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西安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草   案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,繁荣校园文化生活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,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,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,是以学生为本的,旨在发展学生活动能力的机构。
   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及共青团西安市第一中学、西安市第一中学和学生会的有关规定。
   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学生会的领导。社团联合部作为校学生会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,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登记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、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。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    第六条  学生社团成立,应当经学生会社团部初审、学生会和团委审查批准,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 成立登记
    第七条  学生社团共分为运动类、才艺类、器乐类、服务性、学术类五类社团,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,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。
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  (一)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(三)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;
(四)有规范的章程。
    第八条 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    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筹备申请书;
(二)章程草案;
(三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;
(四)指导教师基本情况。
    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(一)名称
(二)宗旨、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(三)学生社团类别;
(四)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(五)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;
(六)财务管理、经费使用的原则;
(七)负责人的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(八)章程的修改程序;
(九)社团终止的程序;
(十)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、学者、教师、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,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社团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作出初审决定。通过初审的,经社团部同意后报团委学生会批准;未通过初审的,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初审不予通过:
    (一)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、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;
    (二)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,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;
    (三)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     第十四条  经学生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,筹备期为1星期,自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。
     第十五条  批准筹备的社团,应当自校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一星期内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并开展初步的活动。社团的负责人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;
    第十六条 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“社团(筹)”的形式招收会员、开展活动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,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。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,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,经学生会同意并报团委批准登记。登记事项包括:
(一)名称;
(二)登记类别;
(三)社团负责人;
(四)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。
    对不批准登记的,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
    第十八条 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、变更备案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学生会申请注销登记、注销备案:
(一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二)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     第二十条  学生社团成立、注销或者变更名称、社团负责人,由社团部予以公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 监督管理
 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社团联合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:
    (一)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和备案;
    (二)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;
    (三)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;
    (四)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。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,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。
   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,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。
   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第二周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,接受学期检查。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: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、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、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,损害成员利益的,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会反映问题和情况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,并缴纳经学生会允许收取的会费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义务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学生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,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。
   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社团部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,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,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;情节严重的,予以撤销登记:
(一)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的;
(二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;
(三)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的;
(四)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;
(五)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
(六)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(七)财务制度混乱;
(八)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;
(九)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;
(十)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;
(十一)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;
(十二)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