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章程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、促进学生间交流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西安市第一中学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西安市第一中学学生社团,是隶属于西安市第一中学的学生组织,由在校就读的学生组成(2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团)。
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条例。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、条例等制度性文件,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,否则将被视为无效。
第四条 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,且不得与《中小学生守则》相悖。
第五条 社团接受校党政的领导,由学校政教处、团委、学生会具体负责。
第二章 社团的组建
第六条 学校政教处每学年制定社团组建计划,确定该学年组建社团的数量。
组建工作按下列流程进行:
(一)学校政教处公布社团组建计划,在全校范围内(毕业年级除外)征集社团组建方案;
(二)参加社团组建方案征集的学生(或学生小组)向学生会提交社团组建方案(含申请书);
(三)学生会审批提交的材料,并上报学校政教处,最终确定具有组团资格的学生(或学生小组),同时确定本学年将组建的社团;
(四)在学校范围内成立各社团的组建小组,负责社团的招募工作。学校政教处负责该过程的协助和监督;
(五)社团成立后,上报学校政教处注册。
第七条 学生会对社团组建方案的审核遵循下列标准:
(一)申请组建社团的活动主题须健康向上,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的提高,不违反我国法律和《中小学生守则》;
(二)申请人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内容完整,并具有可行性。申请人所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,应包括下列内容:
①社团的名称及类型;
②组建该社团的目的和原因;
③对社团可行性的论述;
④社团的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;
⑤社团的组成人员标准;
⑥社团组建活动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第八条 学校政教处对学生会提交的方案原则上按下列步骤进行审核:
(一)收到提交的申请,将申请材料存入档案;
(二)根据第七条中规定的审核标准,对提交的组建社团方案进行审批;
(三)学校政教处、团委、学生会与申请人(或小组)共同论证社团组建方案的可行性;
(四)学校政教处最终确定合格的社团组建方案。
第九条 决定组建社团后,成立各社团的组建小组。在小组中,应包括下列成员:
(一)申请人代表;
(二)学生会成员。
第十条 社团组建小组的职责是起草文件、招募成员、做社团活动的大体规划。 社团组建小组成员原则经同学报名,面试后确定。社团组建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:
(一)热爱学习,学习成绩优良,学习无困难;
(二)热爱社团工作;
(三)有较强的组织能力、筹划能力,有较强的相关业务能力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校就读的学生;
(二)承认本社团章程;
(三)热心本社团事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出入会申请;
(二)由社团组建小组进行面试;
(三)由学生会统一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本社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社团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社团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;
(三)参与社团每次活动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社团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学生会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
第十七条 社团的会长(社长)、副会长(副社长)、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热心学生社团工作;
(三)学习成绩中等以上;
(四)中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;
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(社长)、副会长(副社长)、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组建小组成员担任。任期内接受本社团会员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(考核办法)。社团负责人不连任。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(或社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,制订学期活动计划。;
(二)活动前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活动方案,并上交学生会备份。
(三)组织本社团成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;
(四)活动后认真填写活动纪录表,并上交至学校政教处;
(五)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、考评工作。
第二十条 副会长(副社长)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助会长(或社长)开展活动;
(三)协助会长(社长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(四)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、整理(文字、照片、影印资料),并与学期末上交至学校政教处。
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
第二十一条 每个社团都必须聘请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,在教师的具体指导和督促下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邓小平理论与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,品行端正,思想高尚;
(二)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专长;
(三)关心学生社团活动,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;
(四)有较为充足的时间,指导学生社团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采取“学生聘请、教师自荐和学校任命”相结合的方式,每学年开展一次。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一经聘用,由校学生社团颁发聘书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使一下职权:
(一)培养、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;
(二)指导学生社团建立、健全组织机构;
(三)活动前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,并上交至学校政教处备份;
(四)具体指导、全程参与学生社团的每一次活动;
(五)指导学生社团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(文字、照片、影印资料);
(六)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、年终考评等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按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和学校对社团的综合评价进行考核,在期末根据指导教师的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(按照学校政教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)
(二)赞助;(利用社会资源,合法获取赞助)
(三)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第二十九条 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。财务人员变动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学校政教处、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赞助的,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第三十一条 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政教处、学生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、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,并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存档。
第三十三条 对本社团的章程进行修改,须由社团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团成员联名提出,交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。通过后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存档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因成员减少、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活动,并报学校政教处、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社团终止前,须在学校政教处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学校政教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学校政教处的监督下,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政教处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